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规范引导全省供销社系统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为农服务质量,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基础,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要义】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是指主要位于农业县(市、区,下同)和镇、行政村,有效衔接上下游产业,聚集多种经营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多样化、便利化服务的农业农村经营服务综合体。
第三条【发展目标】按照“两年完成建设,四年完善功能”的总体安排,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1000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到2022年,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经营服务覆盖全省涉农村庄。
第四条【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46号)要求,已将建设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见附件1),其中2019年须完成建设任务的60%以上。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五条【主要服务】可结合自身经营业务基础和当地市场需求,重点开展农资农技服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农产品购销加工服务、农村电商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探索开展日用消费品供应服务、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等。
——农资农技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农资配送中心,完善其附属设施设备,提供种苗、植保、测土配肥、统配统施、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良种良法推广、农民和农产品经纪人技术培训等服务。
——冷链物流配送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区域性大中型冷库、具备低温中转和分拨功能的配送中心、设置田头移动冷链装置,完善其附属设施,提供农产品预冷、初加工、冷藏保鲜、城市冷链配送、农产品预冷保鲜技术研发应用、冷链培训等服务。
——农产品购销加工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生产线、分拣中心、检测中心,销售网点等,提供农产品标准化种养、收储、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创新销售渠道等服务。
——农村电商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电商服务中心、电商运营及培训中心,完善附属配套硬件设施、软件系统,提供电商运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开店指导、助农销售、网上便民等服务。
——农业机械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或租赁拖拉机、施肥机、播种机、收割机、无人机等机械设备,引进懂农业机械应用、农业农艺种植栽培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农业机械供应、租赁、耕、种、植保、收储、跨区作业信息咨询、机具调度等服务。
——日用消费品供应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完善其附属配套设施、拓展商超网点等,提供日用消费品批发、配送及线上线下终端等服务。
——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金融保险资质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提供小额贷款、存取汇兑、资金互助、融资租赁、农业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服务。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基地,仓储中心、分拣中心、社区和镇村回收站点,提供农业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和专业团队,提供农村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等政策法规查询、分析、咨询、宣传、集中交易等服务。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环保微改、留守儿童服务、大学生农村服务公益微创投等服务。
第六条【具备功能】建成初期,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应具备上述主要服务功能中的三项功能以上,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应具备上述主要服务功能中的两项功能以上;5年内逐步发展成为助农服务功能完备、辐射带动力强的经营服务综合体。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七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多元,共建共享;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功能集成,综合服务”原则,规划布局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
第八条【建设地点】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主要设在农业主产区、农产品主销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镇村助农服务中心主要设在乡镇政府驻地或人口大村、交通要道处。
第九条【建设规模】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应具有与服务功能要求相适应的用地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供销社建设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占地总面积10亩以上、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占地总面积3亩以上,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服务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条【建设主体】以1家供销社企业或基层社为牵头建设主体,可联合系统内外经营业务和服务项目相关联的主体共同建设。对省社重点支持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项目,原则上要求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34%。
第十一条【建设方式】可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建设:
——对供销社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和优化升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覆盖范围区域。
——引进各类资本盘活供销社的旧仓库、旧厂房和闲置土地等建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拓展经营服务功能。
——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建设类型】各地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探索创新模式。
——农业生产服务型。主要以农技服务推广、农业机械服务为切入点,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为广大农户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流通网络带动型。主要整合、完善、延伸仓储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流通网络资源,推动经营服务业务协同,功能集成,促进农产品日用品双向流通服务。
——对接农业产业园型。主要与农业产业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互促共进、融合发展,为当地产业振兴提供多样化、精准化服务。
——“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型。主要引进整合供销、信用合作、产权交易、专业协会等服务资源,推动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农村产业融合型。主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引导带动农民发展品牌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十三条【运营模式】立足现有经营服务基础和业务实际,因势利导,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加强产权业务对接,大力开展系统内外联合合作,吸纳社会能人、社会资本入股入社,加快打造上下贯通、有效衔接社会资源的为农服务体系,推动资源汇集、功能集聚,确保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持续运营、稳健发展。
第十四条【规范标识】统一规范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标识和领办责任牌,树立新时代供销社新形象。
——对已初步建成并运营(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按照省社统一的名称和标识挂牌。主要服务功能区分布在两至三个地点的,每个地点均要悬挂统一的标识牌,并加挂具体功能区域牌(标识牌式样见附件2-1)。
——在每个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领办责任牌。牌匾内容包括: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名称、建设规模、服务功能、领办人、责任人、建设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建设单位)(领办责任牌式样见附件2-2)。
省社将组织对已初步建成并运营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授予统一的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牌匾(省社授牌式样见附件2-3)。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保障】各市县供销社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出台本地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资金支持】省财政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对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肇庆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各市县供销社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得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用地保障】各市县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用地安排。各市县供销社要争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把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中,把利用旧仓库、旧厂房建设的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给予相应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挂钩联系】省社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挂钩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和省社直属单位,加强与挂钩联系市县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挂钩联系市县供销社和省社直属单位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领导领办】建立省市供销社领导领办机制。省供销社班子成员每人领办2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2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各地级以上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领办2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2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其他班子成员原则上每人领办1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2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省市供销社领导原则上不能领办同一个助农服务合综合平台(中心)。同时建立县(市、区)供销社领导包办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供销社班子成员分别负责落实本县域范围内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任务,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人才培训】各市县供销社和省社直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省社直属两所学校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农民技能培训班,开展合作经济管理师、农产品经纪人、农业职业经理人、制茶师、评茶员、庄稼医生、农村电子商务、惠农政策宣讲等工种的人才培训;同时与涉农科研院校合作,培养引进现代农业科技、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等领域高素质人才,为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列入考核】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已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并作为各市县党委、政府每年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的内容。省社直属企业在各市县建设的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项目列入当地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跟踪检查】省社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对屡推不动、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阶段性验收】省社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农办)等有关部门,年底进行阶段性验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县供销社综合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成立专班】各市县供销社和省社直属单位要组建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细化方案】细化每个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的具体建设方案,明确每个平台(中心)选址、建设主体、服务功能、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分2019年和2020年两个节点)等,实行挂图作战。
第二十六条【对口协调】省社联系处室对口协助省社直属企业与各市县供销社加强合作对接,确保直属企业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七条【进度跟踪】各市供销社和省社直属单位要建立定期汇总分析机制,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报省社联系处室审核。(工作进度表见附件3)
第二十八条【宣传引导】加强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报送工作简报、建设动态等宣传信息,形成可供借鉴、复制、推广的范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9年9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
附件: